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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30 條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私立學校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時,應視各該校校舍建築、師資、設備、圖書及儀器等條件,並參酌國家社會需要審議之。已立案之學校,並應考核其歷年辦理成績。

私立學校依其籌設計畫為分年完成者,應按計畫實施;已立案者,其未達預定計畫部分,應俟其計畫完成後,始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