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37 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之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察。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之土地作為校地時,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其為租用者,並應檢具租期二十年以上之租賃契約。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表示意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之實際情況,並徵詢私立學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