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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44 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減免各種賦稅,應副知法人主管機關。

私人或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捐贈之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開具捐贈之項目及款項,並發給證明屬實之捐贈證明文件予捐贈人,憑以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申請減免稅捐。宗教法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捐贈學校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其他宗教法人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