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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年02月04日)
第 18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