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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年02月04日)
第 27 條
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會計事務簡單者,經報該管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兼辦,不受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