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年02月04日)
第 28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出差,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無佐理人員者,得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相關檔案資料於移交之日,列入移交清冊後交付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