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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年02月04日)
第 29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檔案,均應盡善良保管之責,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董事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法人主管機關查明處理;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校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學校主管機關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