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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 100年07月22日)
第 3 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