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 100年07月22日)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