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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 98年12月28日)
第 13 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