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衛生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21 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