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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23-3 條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