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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6 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