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衛生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9 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