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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06日)
第 20 條
學校供售食品之盈餘,得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餐飲衛生安全教育。
二、推動健康飲食教育。
三、改善餐飲設施。
四、其他有關推動餐飲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