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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06日)
第 9 條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