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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7 條
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
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