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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8 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