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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110年01月13日)
第 4 條
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及其他行政協調事項。
四、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撥打一一九專線與通報警察機關之注意事項、即時聯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及其他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五、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六、對外說明及溝通機制。

學校不能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即時聯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者,仍應繼續執行緊急傷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