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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3年12月19日)
第 2 條
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重大災害,並包括重大傳染疾病。

第一項所定評估資料,應包括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影響學生人數、已進行之教育改善措施及成效、影響學生升學公平性分析、建議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