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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3年12月19日)
第 4 條
前條優待方式之訂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由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三、大學: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前項優待方式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其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