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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16日)
第 12 條
各級學校對聘僱之外國教師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教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教師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