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 109年12月07日)
第 5 條
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申請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