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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三 章 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28日)
第 15 條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政府代表五人,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其中一人應具國立大學專任教師身分。
二、研究生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推派之;國立大學無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者,由國立大學學生會就研究生推派之。
三、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學生會推派之。
四、產業代表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五、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三人;二人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一人由國立大學教師組織推選之,國立大學無教師組織者,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其餘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六、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監督會委員,至少一人應具稽核專業背景及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