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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0年05月28日)
第 50 條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51 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第 52 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第 5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