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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111年05月11日)
第 23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