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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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年09月09日)
第 19 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