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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年09月09日)
第 22 條
外國僑民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長、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