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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年09月09日)
第 33 條
外國僑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其限期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外國僑民學校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未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得命其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