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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二 節 改制 ( 112年10月31日)
第 21 條
私立國民小學符合第八條規定者,得申請改制為私立國民中學或私立國民中小學。

私立國民中學符合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得申請改制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得依法附設國民中學部。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得申請改制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得依法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二、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符合各該主管機關基準之規定。
三、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各該主管機關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私立學校申請改制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其所屬學校法人之董事會應運作正常,且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學校法人健全制度。

第 23 條
學校申請改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改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擬具改制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向改制後學校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初審。
三、改制申請初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實地訪視後,進行複審。
四、改制申請複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改進意見;私立學校,並應送諮詢會提供意見,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
五、學校改制申請經複審通過,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改制。必要時,得核定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半年至一年,其延長以一次為限;籌備完成經實地訪視及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制。
六、學校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複審者,或學校改制籌備期限屆滿,審議未通過者,其續提改制申請時,應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第一款學校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等。
二、學校概況,包括學校簡史、組織編制及員額、現有科別班級數及學生數、校地及校舍、教學圖書、儀器及設備、歷年辦學成效與學校改制條件自我評估之辦理過程、結果及檢核等。
三、學校改制規劃,包括學校整體規劃理念、學校發展特色、學校經營規模、教師職員工之員額、校地、校舍空間、招生方式及來源、師資延攬及培育、課程及教材、圖書、儀器及設備、學生輔導及行政配合措施等。
四、分年實施學校改制進度及追蹤管制考評。
五、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包括五年內之分年人力、經費需求及來源等。
六、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七、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前三項學校改制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時,改制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改制申請時,應徵詢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制時,應通知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

第 24 條
學校下列改制情形,準用本辦法有關各該級學校設立之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四、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第 25 條
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改制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