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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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11 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