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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3 條
本部應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務發展、課程教學與實習、學務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進行之評鑑。
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本部並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評鑑,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階段,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