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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十三條規定;其未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者,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