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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2年12月30日)
第 9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畢業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