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103年01月03日)
第 9 條
學校停辦科、學程,應擬具停辦計畫書,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前項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三、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
四、學生之安置。
五、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七、設備及設施之處理。
八、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