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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