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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視需求邀請教師或學校相關人員陳述意見,並得組成審議小組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