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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12年11月14日)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前項班級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