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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12年11月14日)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減授二節。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