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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93年07月23日)
第 11 條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接獲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通知後,應向該學區之學校查詢學生入學或轉學情形,發現未辦入學或轉學者,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