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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109年06月08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