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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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7 條
教學支援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