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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 112年02月27日)
第 11 條
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應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