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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人事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30 條
私立幼兒園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第 31 條
(刪除)

第 32 條
(刪除)

第 33 條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

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35 條
幼兒園應訂定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