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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10 條
前條委託辦理案,應分別依下列程序締結契約: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委託單位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委託單位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非公司組織之委託單位與非營利法人訂定之契約為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