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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16 條
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六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規模及實際需求,增設各組及增置人員。

前項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