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24 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