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25 條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第一項第二款與前項到園檢查,及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委託單位為地方機關(構)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