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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30 條
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委託辦理者向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同意後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者,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應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