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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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15 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及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